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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工享同一薪酬分配方案
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,签订劳动协议但不“用工”,而是把个人派遣至用工单位,与其存在“用工”关系,但是却不建立劳动协议。这样导致用工单位以两种薪酬分配方案进行管理。因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,职工薪酬的支出属于“费用支出”项目而不是“薪酬支出”,同样的,对于用工单位而言,由于他们采用了另一种薪酬分配方案,有别于“固定工”,因此这些“临时工”所得薪资低于“固定工”。“简单的例子有,很多事业单位的驾驶员,有的工资是自己单位发的,有的则是第三方公司代发的,他们的工资就不同,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的成本。 针对此问题,新修订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将明确用工单位与个人在签订劳动协议时,只能执行同种薪酬,并且再次强调了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,所以针对部分存在滥用“临时工”概念问题,新修法律也作出详细规定: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;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;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、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,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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